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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执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丹阳市金莺服装绣品有限公司、王莺英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丹阳市兴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丹阳市金莺服装绣品有限公司,王莺英,吕明玉,吕林燕,裴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81执1093号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兴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西环路。组织机构代码07271182-1。法定代表人马志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祖义,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丹阳市金莺服装绣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延陵镇昌国北路26号。组织机构代码25371659-2。法定代表人王莺英。被执行人:王莺英,女,1953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被执行人:吕明玉,男,1951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被执行人:吕林燕,男,1976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被执行人:裴晓燕,女,1979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兴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阳市金莺服装绣品有限公司、王莺英、吕明玉、吕林燕、裴晓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2017年5月3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份起每月偿还50000元(4月份50000元已交申请执行人处),在2017年12月30日前履行完毕借款本息。申请人丹阳市皇塘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于2017年5月15日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义务,申请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181民初4438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蔚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钱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