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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民初1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镇海石化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海石化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1民初1954号原告:镇海石化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144384576H),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炼化路。法定代表人:都跃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建功,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富康路18号。法定代表人:吴道洪。原告镇海石化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镇海石化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镇海石化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海石化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镇海石化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天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孙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