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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6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商胜华与刘炳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胜华,刘炳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6433号原告:商胜华,男,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东丽区商胜华五金经营部经营者,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被告:刘炳桐,男,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商胜华与被告刘炳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商胜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胜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商胜华负担。审判员  刘贵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战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