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民初1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吉龙与卓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吉龙,卓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4民初1961号原告:张吉龙,男,196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全椒县,现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卓辉,男,成年人,住安徽省全椒县。原告张吉龙诉被告卓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张吉龙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吉龙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吉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吉龙负担。审判员 杨克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庆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