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8民初26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国祥与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第四研究院第四总体设计部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祥,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第四研究院第四总体设计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8民初26671号原告:陈国祥,男,1946年7月27日出生,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第四研究院第四总体设计部退休职工(自述),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祥,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第四研究院第四总体设计部,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51号99号楼(原告陈国祥自述)。法定代表人:刘春,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晓东,男,北京机电工程总体设计部员工,住单位宿舍。原告陈国祥与被告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第四研究院第四总体设计部(以下简称航天四院第四总体设计部)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审理终结。陈国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航天四院第四总体设计部向我补发2013年9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工资及待遇272152元;2、航天四院第四总体设计部赔偿我一倍工资损失272152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系航天四院第四总体设计部工作人员,1966年9月参加工作,1987年10月被任命为工程师,2006年9月1日退休。2013年8月20日,航天四院第四总体设计部以我配偶侵占房屋为由,开始扣发我的工资,每月只发放生活费540元。时至今日,航天四院第四总体设计部共计扣发我的工资及福利待遇272152元。2017年5月18日,我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以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现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陈国祥表示���系航天四院第四总体设计部的退休职工,本院根据其本人提供的联系方式与被告取得联系后,该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上载明单位名称为北京机电工程总体设计部(航天科工运载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北京机电工程总体设计部指派该单位员工付晓东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付晓东表示该单位名称为北京机电工程总体设计部,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因单位系涉密业务单位,故开展涉外业务时,会用到航天科工运载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名称。航天四院第四总体设计部仅系该单位的内部叫法,并非该单位的主体名称,航天四院第四总体设计部这个名称既无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亦无对外使用的公章,只是在单位内部请示汇报时会用到航天四院第四总体设计部这个名字及印章。鉴此,本案中陈国祥向航天四院第四总体设计部主张权利属于诉讼主体错误,本院依法��回其起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国祥的起诉。陈国祥已经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五元,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慧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