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4执恢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杜立平、高焕校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立平,高焕校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4执恢975号申请执行人:杜立平,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高焕校,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本院于2016年2月4日作出(2016)浙0604民初144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小越镇石狮广场商务花苑C09幢C95栋的房产。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本案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高焕校所有的位于小越镇石狮广场商务花苑C09幢C95栋房产[房权证号:00××43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亚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