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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4执恢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杜立平、高焕校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立平,高焕校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4执恢975号申请执行人:杜立平,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高焕校,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本院于2016年2月4日作出(2016)浙0604民初144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小越镇石狮广场商务花苑C09幢C95栋的房产。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本案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高焕校所有的位于小越镇石狮广场商务花苑C09幢C95栋房产[房权证号:00××43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亚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