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01执恢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连珍申请执行与李东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连珍,李东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01执恢39号申请执行人:杨连珍,女,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被申请执行人:李东昇,男,汉族,现羁押于大理市看守所。关于杨连珍诉李东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理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2015)大民初字第7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一、被告李东昇于2015年11月7日前归还原告杨连珍借款10万元;二、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李东昇承担。申请人杨连珍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后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东昇现因涉嫌犯罪,被羁押于大理市看守所,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财产线索,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及车辆登记信息,并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李东昇在中国工商银行云南省大理惠丰支行账户的人民币10000.00元(该款已被申请人领取)。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书面同意本案余款终结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实体权利能否实现,取决于被申请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及财产状况。现本案余款90000.00元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暂缓执行,是权利人行使处分权的结果,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鹏飞审判员 陈锦林审判员 杨朝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