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天津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常德市金帛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常德市金帛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65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海丰物流园九号仓库一单元-10。法定代表人:刘建青,总经理。被执行人:常德市金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街道办事处罗家岗居委会德山南路27号。法定代表人:刘剑,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天津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德市金帛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的(2017)津0116民初1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执行后,于2017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常德市金帛物流有限公司存款25741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尹立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瑞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