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张某某、万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张某某,万某某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2民初194号原告:韩某某,男,1954年11月7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张某某,男,1966年3月30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万某某,女,1964年3月12日,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某、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责令被告修复其房屋的厕所及卧室直至不再向我的房间里漏水;2、赔偿我粉刷房屋的损失5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是原告楼上的住户,被告家的卫生间漏水,致使原告的卫生间不能正常使用。并且水漏到我家卧室的房顶上,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让其维修他家的房屋,但是被告均置之不理。无奈之下,原告找到110、居委会,让他们做被告的工作,被告仍然不出面解决此事。由于被告卫生间漏水,致使原告不能正常居住,被告应当予以维修,恢复房屋的正常功能。同时,由于漏水,卧室的房屋到处是水渍,原告需要重新粉刷,费用至少需要5000元。被告张某某辩称:大概两三年之前,当时因为暖气阀门没有关好,漏过水,当时我的房子是租给他人居住,原告和租户经过协商,已经进行了赔偿。后来厕所漏水,已经进行了维修,没有漏到原告卧室里。原告说卧室漏水是因为拖地造成的,我问过租户,租户说没有拖过地。对厕所造成的漏水可以对原告进行维修,厕所可以给原告进行粉刷墙壁,卧室的赔偿问题已经解决,原告要求赔偿卧室粉刷5000元,不同意。被告万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房屋坐落于石家庄市长安区光华路棉二宿舍2-3-302室,建筑面积55.85平米。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万某某是上下楼邻居关系,两被告在原告楼上,共有一套房子。西卧室为张某某所有,东卧室为万某某所有,其他的公共部分,包括厕所、厨房和客厅都是共同使用,二被告的房屋都在进行出租,楼下是原告个人所有。二被告厕所漏水致原告家厕所顶部屋顶墙皮脱落。厕所漏水问题已解决,但原告家房顶未修缮。原告提供照片显示西卧室屋顶有漏水引起的墙皮脱落现象。以上事实有卧室照片、厕所照片、长安区光华路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房屋产权证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二被告共用厕所漏水致原告家房顶脱落,应该进行修缮。原告提供照片显示原告家西卧室屋顶漏水,被告也认可卧室确实有过漏水现象。因此原告主张被告解决漏水问题,应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粉刷房屋损失5000元,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粉刷房屋所需费用,考虑房屋面积及照片显示的漏水情况,原告粉刷屋顶必然要产生损失,本院酌情粉刷厕所损失为400元,二被告各承担200元,粉刷西卧室费用600元,由被告张某某承担。被告万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系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之内解决其西卧室地面漏水问题:二、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韩某某粉刷屋顶损失800元;三、被告万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韩某某粉刷屋顶损失2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某某、万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周雪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晓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