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中执字第003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宁国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与被执行人宁国市锦宏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方建国、凌建新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国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宁国市锦宏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方建国,凌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中执字第0039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宁国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周文敏,该担保中心主任。被执行人:宁国市锦宏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志刚,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方建国被执行人:凌建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国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与被执行人宁国市锦宏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方建国、凌建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2月25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宁国市锦宏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名下证号为“房产权宁字第49028、49029号”房产及“宁国用(2012)字第140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委托安徽皖华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资产进行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为80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上述资产作价800000元抵偿债务,并将资产过户至宁国市金桥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宁国市锦宏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名下证号为“房产权宁字第49028、49029号”房产及“宁国用(2012)字第140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800000元,交付宁国市金桥实业有限公司,上述资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宁国市金桥实业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宁国市金桥实业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征兵审 判 员 徐 彬代理审判员 夏祖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翀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