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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4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徐勤波诉门素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勤波,门素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4357号原告:徐勤波。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军。被告:门素民。原告徐勤波与被告门素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徐勤波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勤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XXX元减半收取XXX元,由原告徐勤波负担。审判员  刘利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丽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