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4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徐勤波诉门素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勤波,门素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4357号原告:徐勤波。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军。被告:门素民。原告徐勤波与被告门素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徐勤波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勤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XXX元减半收取XXX元,由原告徐勤波负担。审判员 刘利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丽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