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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5执保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厦门东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谭卫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东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谭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5执保37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厦门路桥工程物资有���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虹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053780P。法定代表人:文杰,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铭,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洪,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厦门东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南山路466号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155222046U。法定代表人:谭卫东。被申请人:谭卫东,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以上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助,上海协力(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菲菲,上海协力(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解除保全申请人厦门路桥工程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厦门东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谭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2017)闽0205民初6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厦门东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谭卫东价值986万元(人民币,币种下同)的财产。2017年8月18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厦门路桥工程物资有限公司于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XXX自愿申请解除对以上被查封财产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厦门东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谭卫东价值986万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黄振源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 溢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