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81行审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瑞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瑞昌市恒洲果蔬专业合作社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瑞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瑞昌市恒洲果蔬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481行审99号申请人瑞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江西省瑞昌市赛湖五里桥,组织机构代码:01462239-6。法定代表人罗小红,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宋相星,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瑞昌市恒洲果蔬专业合作社,地址,江西省瑞昌市赛湖农场三分厂一大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6048108710205X5。法定代表人刘金洲。申请人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2017年1月16日作出的瑞人社监薪支字[2017]001号《责令支付工资报酬决定书》。申请项目是:1、支付工资293307元;2、加付拖欠工资0.5倍赔偿金146653.5元。申请执行两项合计人民币439960.5元。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催告书》后,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瑞人社监薪支字[2017]001号《责令支付工资报酬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作出的瑞人社监薪支字[2017]001号《责令支付工资报酬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漆晓君审判员 田大粮审判员 陈立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海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