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执1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牛士合、蒋薛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士合,蒋薛峰,刘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1836号申请执行人牛士合,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蒋薛峰(锋),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林,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牛士合与蒋薛峰、刘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6民初44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廉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