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执保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中天高科特种车辆有限公司、四川大本营房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天高科特种车辆有限公司,四川大本营房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保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保605号申请人中天高科特种车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乐海被申请人四川大本营房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化健,经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4财保114号民事裁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大本营房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93645.55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执行员 王顺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宝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