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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3民初1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田杰与韶关市武江区施乐富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杰,韶关市武江区施乐富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3民初1414号原告:田杰,男,1986年2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被告:韶关市武江区施乐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法定代表人:曹广生。原告田杰与被告韶关市武江区施乐富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杰撤诉。案件受理费3890元,减半收取1945元,由原告田杰负担。审判员  谭谦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符钰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