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91民初4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安徽国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许国聊、许国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国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许国聊,许国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91民初4556号原告:安徽国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谭绍南,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倩,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国宇,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国聊,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许国峰,男,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国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国聊、许国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国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国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国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6元,减半收取为748元,由原告安徽国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倪良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樊文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