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2民初3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龙杰与戴志伟、戴志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龙杰,戴志伟,戴志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2民初3389号原告:李龙杰,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告:戴志伟,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告:戴志武,男,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原告李龙杰与被告戴志伟、戴志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李龙杰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龙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龙杰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84元,减半收取计1042元,由李龙杰负担。审判员 谢倩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进伟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