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291民初2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陈燕与林忠由管辖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燕,林忠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91民初2014号原告:陈燕,女,198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林忠由,男,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原告陈燕与被告林忠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陈燕诉称,被告林忠由曾与原告陈燕所在单位合作,因合作不成功,需要退还林忠由4000元,公司交由原告处理,原告在支付宝转账时失误操作,误将汇款4000元打成40000元,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被告均不予理睬,为维护原告的权利,请求判令:被告林忠由退还原告陈燕多余的汇款36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本案被告的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为泰州兴化市,故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被告住所地法院即兴化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因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故现将本案依法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兴化市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兴化市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杜屏二O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凡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