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民终4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河北国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继明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国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继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终46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国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丛台区滏河北大街396号华浩天际B座22层2215号。法定代表人郭常青,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继明,男,1964年2月15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上诉人河北国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继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3民初1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北国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以自愿履行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河北国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国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被告河北国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世忠审判员 张增民审判员 王志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常新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