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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民初2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2-26

案件名称

刘利红与刘宏朝、河南省偃师市首阳山镇古城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利红,刘宏朝,河南省偃师市首阳山镇古城村民委员会,刘继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2938号原告:刘利红,女,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偃师市人,无业,住洛阳市涧西区。委托代理人:王思纯,洛阳市涧西区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刘宏朝,男,196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偃师市人,无业,住河南省。被告:河南省偃师市首阳山镇古城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偃师市道阳山镇古城村。法定代表人:刘继轩,职务:村长。被告:刘继轩,男,1969年8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偃师市人,河南省偃师市民委员会村长,住河南省偃师市。原告刘利红诉被告刘宏朝、河南省偃师市首阳山镇古城村民委员会、刘继轩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志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银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