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执5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丁永松与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永松,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4执5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永松,男,汉族,1966年1月3日出生,现住蚌埠市五河县。被执行人: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镇双店路518号13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30583204B。法定代表人:刘树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蚌高劳人仲裁(2017)14号,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03×××6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3039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国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未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