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刑终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宝旺挪用公款罪、受贿罪高岩挪用公款罪、行贿罪宋旭娇挪用公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宝旺,高岩,宋旭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刑终241号原公诉机关宁武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宝旺,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山西省宁武县人,捕前住宁武县。2011年11月至2012年9月任宁武大运华盛南沟煤业有限公司会计,2012年9月起任山西钜盛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原宁武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出纳员,无前科。2016年3月23日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经宁武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宁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武县看守所。辩护人李文晋,北京隆安(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岩,男,197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现住太原市,山西达沃丰物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3月28日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经宁武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宁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依法逮捕,2016年7月26日被宁武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张学敏,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旭娇,女,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山西省长治市长治县人,捕前住太原市。2010年10月至2015年5月在山西达沃丰物贸有限公司担任财务人员。2016年4月15日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经宁武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宁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忻州市看守所。宁武县人民法院审理宁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宝旺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原审被告人高岩犯挪用公款罪、行贿罪,原审被告人宋旭娇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2016)晋0925刑初7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宝旺、高岩、宋旭娇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宁武县人民法院(2016)晋0925刑初78号刑事判决;发回宁武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泳江审判员 郎丽英审判员 侯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