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23执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乘风、漳浦罗丽芬园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乘风,漳浦罗丽芬园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3执1226号申请执行人:陈乘风,男,196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漳浦罗丽芬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漳浦县。法定代表人:林建平,总经理。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陈乘风与被执行人漳浦罗丽芬园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申请人陈乘风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23执12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贵雨审判员  刘文勇执行员  薛伟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柯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