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2执83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余萍与周厚涛、王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萍,周厚涛,王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2执83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余萍,女,196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周厚涛,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王玲,女,196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申请执行人余萍与被执行人周厚涛、王玲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203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厚涛、王玲偿还申请执行人余萍借款本金197.6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2584元、执行费22389元;从生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起至上述款项实行履行之日止,由被执行人以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申请执行人余萍对被执行人周厚涛、王玲名下位于西陵一路××号房屋(产权证号02××83)和位于北门外正街××号房屋(产权证号03××55)的拍卖、变卖处置价款优先受偿。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对被执行人周厚涛、王玲名下位于西陵一路8号房屋(产权证号02××83)和位于北门外正街15号房屋(产权证号03××55)进行公开拍卖(其中西陵一路8号房屋拍卖获款61万元、北门外正街15号房屋拍卖获款53.3万元,共计114.3万元)。扣除应由被执行人缴纳税费23034元、评估费11560元,执行费13830元,申请执行人实际受偿1094576元。余额917838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应该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203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余 晓审判员 马晓曦审判员 章富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阮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