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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民初2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李翠莲与闫爱香、韩玉凤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翠莲,闫爱香,韩玉凤,郭强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2940号原告:李翠莲,女,1945年9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闫爱香,女,195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韩玉凤,女,196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现在山东省女子监狱服刑。委托代理人:王素兰,山东君诚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强,男,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原告李翠莲与被告闫爱香、韩玉凤、郭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李翠莲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基于另案再审的受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仅与法律的规定不相悖,亦未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翠莲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李翠莲负担。审判员  黄保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雅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