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8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市时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时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8371号原告:成都市时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邱易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女,系公司员工。被告:张蓉,女,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时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成都市时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时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时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市时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天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