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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民初3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魏元巍与朱志国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元巍,朱志国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3454号原告魏元巍,男,198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元斌、王洪兴,山东华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志国,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元巍与被告朱志国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元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何国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洪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