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民初3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魏元巍与朱志国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元巍,朱志国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3454号原告魏元巍,男,198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元斌、王洪兴,山东华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志国,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元巍与被告朱志国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元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何国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洪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