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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异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曹树桢、周青山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树桢,周青山,山东省博兴县建筑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异29号异议人曹树桢,男,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利津县。委托代理人杨立泽,男,汉族,1966年7月24日出生,住利津县。委托代理人韩建章,山东德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周青山,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安陆市。委托代理人万强强,东营市东营百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山东省博兴县建筑总公司,住所地:博兴县胜利二路718号。法定代表人李吉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柳洪广,山东齐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青山与被执行人山东省博兴县建筑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鲁0523执恢57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扣留被执行人博兴县建筑总公司在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应得款项133217.37元,异议人曹树桢对上述执行标的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立案后在进行审查期间,异议人与申请执行人自行和解,异议人于曹树桢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在执行异议案件审查期间基于与申请执行人的和解,自愿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所享有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与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曹树桢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峻华人民陪审员  李俊凤人民陪审员  王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门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