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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港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赵振宽、冯江喜、史彦忠、任书极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赵振宽,冯江喜,史彦忠,任书极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港初字第397号原告:山西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伟,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京蓉,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贤,山西民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赵振宽,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贤,山西民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江喜,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丽萍,山西民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彦忠,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雪峰,山西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书极,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珍,运城市正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山西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赵振宽、冯江喜、史彦忠、任书极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山西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计15400元,由原告山西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    洁    丽审判员 刘艳红人民陪审员张笑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