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民初2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强与蔡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强,蔡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1民初2191号原告:徐强,男,1976年3月7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蔡玮,男,198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原告徐强诉被告蔡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当庭作出宣判。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返还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利息13200元(按月息2%,自2014年10月24日暂计算至2017年6月24日止),支付违约金6600元(按每月1%,自2014年10月24日暂计算至2017年6月23日止);2、被告承担至上述借款全部清偿之日的全部利息与违约金。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利率为月息2%,按月付息。借款到期未履行债务,应每月支付借款金额1%的违约金。现被告未能及时还款付息,以致纠纷成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原告围绕其诉讼主张提交了借条、转账明细单原件各1份,上述证据虽未经被告质证,但证据系为原件,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并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借款事实有借条、转账明细单为证,应为合法有效。被告未及时还款付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但计算结果有误,自2014年10月24日计算至2017年6月24日,利息应为12800元,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原告关于违约金的诉请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蔡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强借款20000元,支付利息12800元(按月利率2%,自2014年10月24日暂计算至2017年6月24日,并计算至清偿完毕止);二、驳回原告徐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398元,由被告蔡玮负担328元,原告徐强负担7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昆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郑秋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