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行终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连平、陈松清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连平,陈松清,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行终2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连平,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松清,男,195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温州市府东路561号建设大楼。法定代表人周守权,主任。委托代理人江悠悠,该委员会工作人员。上诉人陈连平、陈松清因诉被上诉人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302行初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经传票传唤于同年7月5日询问听取双方意见。在询问过程中,上诉人陈连平、陈松清以本次询问不合法、要求开庭审理为由拒绝发表意见。本院多次向陈连平、陈松清释明其行为的法律后果,但陈连平、陈松清仍拒绝发表意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对当事人的调查询问是司法审判的重要环节和方式,遵守法庭纪律,理性合法表达诉求,保障诉讼活动正常进行,既是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案件的需要,更是当事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当事人及诉讼参加人参加诉讼活动应自觉遵守法庭纪律并听从法庭指导。上诉人陈连平、陈松清在法庭组织的调查中无视法院释明,拒绝服从指挥,拒不参加诉讼活动,其法律后果与拒不到庭无异,应当视为主动放弃上诉权。据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连平、陈松清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陈连平、陈松清各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曾晓军审判员 来 敏审判员 苏子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谭敏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