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02财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孙楚贵、王南先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楚贵,王南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02财保51号申请人:孙楚贵,男,194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黄冈市人,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被申请人:王南先,男,196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黄冈市人,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申请人孙楚贵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南先的工资收入和住房公积金14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孙楚贵以其位于黄州区东门路76号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楚贵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南先的工资收入和住房公积金14万元,期限为三年;二、对申请人孙楚贵位于黄州区东门路76号的房屋作为担保财产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1220元,由申请人孙楚贵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长 孙丽霞审判员 胡虹霞审判员 林更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曼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