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30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林县支公司、陆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林县支公司,陆某某,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30执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林县支公司,住所地西林县八达镇新兴路023-2号。法定代表人:卢某某,行长。被执行人:陆某某,男,1983年8月3日出生,壮族,住西林县。被执行人:乃某某,女,1989年5月25日出生,壮族,住西林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林县支公司与被执行人陆某某、乃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7日作出的(2016)桂1030民初7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2017)桂1030执66号案件中,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1030执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岑念坡执行员 李景茂执行员 马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陆春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