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81执恢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董继成、李文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继成,李文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81执恢209号申请执行人董继成,男,196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项城市。被执行人李文中,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项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继成与李文中人闫汝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切申请执行人向我院出具结案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2015)项民初字第002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审判员 吴玉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同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