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民初2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候某诉被告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某,杜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2426号原告:候某,男。被告:杜某,男。原告候某诉被告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候某于2017年8月21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候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候某负担。审判员 胡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小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