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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民初315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德清县鼎鑫铸造有限公司与湖州德美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王建华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清县鼎鑫铸造有限公司,湖州德美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王建华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3156号之二原告:德清县鼎鑫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雷甸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沈富强,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州德美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东林镇工业功能区北区。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被告:王建华,男,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家住杭州市余杭区。原告德清县鼎鑫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德美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王建华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2017年8月21日,原告德清县鼎鑫铸造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清县鼎鑫铸造有限公司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清县鼎鑫铸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计人民币2220元,由原告德清县鼎鑫铸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陶志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嵇 阳代书记员 范荣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