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33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马边彝族自治县城南加油站与罗昌贵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川1133执170号申请执行人:马边彝族自治县城南加油站,主要经营场所:马边彝族自治县。执行事务合伙人:刘志强。被执行人:罗昌贵,男,汉族,1970年3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马边彝族自治县城南加油站与罗昌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12,449.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罗昌贵于2017年8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马边彝族自治县城南加油站,自动履行执行款12,449.00元。嗣后,马边彝族自治县城南加油站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并承担了执行费87.00元。至此,马边彝族自治县城南加油站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7)川1133民初130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审判员 彭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文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