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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33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马边彝族自治县城南加油站与罗昌贵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川1133执170号申请执行人:马边彝族自治县城南加油站,主要经营场所:马边彝族自治县。执行事务合伙人:刘志强。被执行人:罗昌贵,男,汉族,1970年3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马边彝族自治县城南加油站与罗昌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12,449.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罗昌贵于2017年8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马边彝族自治县城南加油站,自动履行执行款12,449.00元。嗣后,马边彝族自治县城南加油站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并承担了执行费87.00元。至此,马边彝族自治县城南加油站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7)川1133民初130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审判员 彭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文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