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执1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汤燕妮、武汉九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燕妮,武汉九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姚明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1564号申请执行人汤燕妮,女,196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武汉九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良种里151号。法定代表人:姚明伦,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姚明伦,男,195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汤燕妮与被执行人武汉九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姚明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作出的(2017)鄂0115民初33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8月9日权利人汤燕妮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武汉九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姚明伦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向申请执行人偿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77733元;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4066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九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姚明伦银行存款28394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柯梅惠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