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1101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樊临新与徐海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临新,徐海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101民初133号原告:樊临新,男,1958年8月29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告:徐海军,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刚,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延鸽,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樊临新与被告徐海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许新科于2017年7月19日以“案件标的小,诉讼成本较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对诉讼成本和诉讼风险的考虑,申请撤回起诉,属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临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樊临新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邹永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焦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