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9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和志振与曹高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志振,曹高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9执318号申请执行人:和志振。被执行人:曹高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和志振与被执行人曹高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9民初9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曹高保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和志振案件款1500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经“四查”被执行人曹高保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和收入且无法找到其本人。申请执行人和志振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曹高保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申请执行人和志振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9民初9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孙银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