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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4民初3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3555袁才凤与沙志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才凤,沙志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3555号原告:袁才凤,女,195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亚涛,泰州市姜堰区姜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沙志涛,男,198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东木头市111号。负责人:杨世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该公司员工。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188号。负责人:李明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钱,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才凤与被告沙志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及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才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8元,依法减半收取824元,由袁才凤负担。审判员  穆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钱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