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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民初2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马雪与黑龙江双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雪,黑龙江双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2703号原告:马雪,女,住安达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东,男,住安达市。被告:黑龙江双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达市。法定代表人:何有,职务:经理。原告马雪与被告黑龙江双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马雪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马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雪撤诉。案件受理费14,600.00元,由马雪负担。审判员  马春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孟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