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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2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万载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王敦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载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王敦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2执501号申请执行人万载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法定代表人:邹能清,职务:所长。被执行人王敦敏,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万载县人民法院(2017)赣0922行审20号行政裁定书,于2017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王敦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万载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缴纳罚款10000元,负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王敦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敦敏存款10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小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 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