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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2民初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柳州利众商务信息咨询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宣达食品有限公司、柳州市盛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利众商务信息咨询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宣达食品有限公司,柳州市盛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2民初835号原告:柳州利众商务信息咨询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柳州市城中区桂中大道2号阳光100城市广场25栋1001室。法定代表人:丁春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誉,广西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宣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宾市武宣县三里镇草鱼塘(黔江糖厂旁)。法定代表人:潘思皓,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柳州市盛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跃进路106号之八汇金国际26层14-17号。法定代表人:刘新春,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柳州利众商务信息咨询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宣达食品有限公司、第三人柳州市盛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州利众商务信息咨询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88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350元,合计89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柳州利众商务信息咨询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海锐人民陪审员  罗周莲人民陪审员  秦云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苏 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