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02执1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咸宁市咸安宇森木业有限公司、武汉南强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宁市咸安宇森木业有限公司,武汉南强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陈向南,陈良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1711号申请执行人:咸宁市咸安宇森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咸安经济开发区凤凰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丁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南强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东风村八组。法定代表人:陈向南,该公司执行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向南,男,汉族,1986年8月15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陈良强,男,汉族,1954年9月9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夏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1202民初182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武汉南强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陈向南、陈良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南强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陈向南、陈良强的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收入10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石 辉审判员 熊明生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廖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