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04民初1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5-22
案件名称
钟润与阳江市阳东华美居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润,阳江市阳东华美居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4民初1150号原告:钟润,女,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永雄,广东宏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婷,广东宏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江市阳东华美居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广雅东路264号恒大帝景。法定代表人:彭勇,该公司经理。原告钟润诉被告阳江市阳东华美居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钟润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润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润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润负担。审判员 周国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燕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