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02民初2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与于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于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02民初2268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1637地号002栋302号。法定代表人:李长江,职务总经理。被告:于江,男,1962年3月10日生,汉族,现住绥化市碧桂园玺园***栋*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与被告于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以被告于江已缴纳物业费用为由向本案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国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