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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民初55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鲍和彩与郑雪玲、俞兴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和彩,郑雪玲,俞兴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5513号之二原告:鲍和彩,女。被告:郑雪玲,女。被告:俞兴西,男。原告鲍和彩与被告郑雪玲、俞兴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鲍和彩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鲍和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鲍和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80元,减半收取179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810元,由鲍和彩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旭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夏慧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