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12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江北区建成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柯绍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北区建成建筑设备租赁站,柯邵波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2859号原告:江北区建成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渝北三村30号20-10,组织机构代码L2525723-5。经营者:朱建成。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洁、马婷,重庆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柯邵波,男,197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江北区建成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柯邵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江北区建成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北区建成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北区建成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北区建成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朱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黎 来源: